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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督促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9-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司法厅督促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督查工作),大力营造崇尚实干、狠抓落实的干事氛围,保证司法行政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督查工作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督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部署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以强有力的督促检查转作风、抓落实、促发展,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高效运行。

第三条  督查工作是发现问题、推动工作、改进工作的必要手段,必须贯穿于司法行政工作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查事项,决策实施时检查落实情况,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督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司法行政中心任务,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协助厅党委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提高工作执行力。

(二)坚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善于抓重点、攻难点,明确主要任务,把握轻重缓急,突出做好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批示的督查工作,避免事无巨细、包办代替。

(三)坚持真督实查、注重实效。把抓好落实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讲真话、说实情,既讲成绩又讲问题,做到实事求是、喜忧兼报。

(四)坚持协调联动、密切合作。树立“大督查”理念,做到承上启下、协调左右,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通过加强联动、任务分解,不断凝聚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责任落实。

(五)坚持严格制度、强化问责。认真执行调查了解、督查通报、情况反馈等制度,抓住不落实的事,盯住不落实的人,一督到底,并视情提出问责建议,提高督查工作权威性。

第三章  任务范围

第五条  督查工作主要任务是推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行政机关得到贯彻执行,推动厅党委决策部署和司法行政工作任务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落实。

第六条  督查工作的范围包括:

(一)督促推动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文件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督促推动中央和省部领导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以及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督促推动厅党委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

(四)督促推动全省司法行政综合性会议、重要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以及全年、半年工作要点的贯彻执行。

(五)督促推动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办理工作。

(六)督促推动厅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

(七)督促推动其他专项任务、特殊事项的办理完成。

第四章  制度机制

第七条  建立完善立项督查、情况报告、批示办理、沟通会商、整改通报等制度,形成任务清单化、落实责任化、运转程序化的督查事项办理工作机制。

第八条  建立督查任务台账清单,及时对厅党委决策事项和重要文件部署进行立项和任务分解,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办理要求和落实时限。对需要跟进落实的重要事项,以督办通知形式转交相关承办单位,逐项督促抓好贯彻落实。必要时,由厅主要领导签发督办通知。

第九条  办理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要准确领会意图,将批办性批示、指导性批示、参阅性批示进行分类登记。对于批办性、指导性批示,明确责任单位、目标要求和落实时限,加强跟踪督办。对于参阅性批示,相关部门要认真参考借鉴,指导工作开展。对于不宜转办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由督查部门直接调查办理。

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主动报告厅党委议定事项执行情况,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督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确因情况复杂、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部门要提前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督查部门要及时催报落实情况,加强审核把关、汇总分析,向厅党委和有关领导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加强督查统筹协调,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落实办理的事项,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避免推诿、扯皮。主办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加强与协办部门会商协作,及时汇总报告情况。协办部门要围绕主体任务,积极支持配合主办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动任务落实。

第十二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部门要提出整改建议,组织开展回访督查,督促责任部门挂账整改。对厅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要求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对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按照厅党委意见予以通报批评;对需要问责的,由厅党委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督查工作要规范运转流程,建立健全层层负责、环环相扣、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运转机制,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登记。重要会议结束和接到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后,根据督查任务和批示要求提出督查意见,报领导审定后及时进行登记,详细注明事项名称、内容摘要、批示情况、承办单位和完成时限。

(二)分送转办。按照批示或事权划分确定主办、协办部门,注明办理要求、办结时限、反馈形式,制作督查办理“通知单”,及时转送承办部门办理。

(三)反馈情况。分清轻重缓急,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初步办理情况,10个工作日内办结,领导批示有要求的按照批示要求办理,其他有法定办理时限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四)跟踪催办。督查通知发出后,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催办。对逾期不报的,及时进行催办,催办情况据实登记备案。对重要事项或久拖不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情况和问题,采取领导介入、直面约谈的方式进行催办。对紧急批示交办事项,实行专人跟踪催办,督促抓好落实。

(五)审核把关。对承办部门上报的办理报告,认真审核把关,查看事实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任务是否落实,及时提出办结意见。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应提出整改意见,通知承办部门补充或重新办理,必要时进行回访复核。

(六)汇总报告。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按照一事一文的要求,经厅主要领导审签后按程序上报情况报告。对厅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对一般性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定期进行综合整理,以专报形式进行反馈或通报。

(七)立卷归档。对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督查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备查。

第六章  方式方法

第十四条  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标准,灵活选用自查、调度、检查、抽查等方式方法,摸准摸透情况和问题,掌握工作进度,努力提高督查工作实效。

(一)调度督查。针对决策部署、批办事项落实的不同阶段,通过书面调度或电话调度方式,加强对各承办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的宏观掌握。

(二)跟踪督查。注重将定期督查和平时工作、专项督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进行连续动态跟踪督查,把握全过程进展情况。

(三)实地督查。采取明查暗访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实地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反映问题,提出针对性意见和建议。

(四)会议督查。通过召集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调度会等形式,听取情况汇报,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办法措施,督促抓好落实。

(五)联合督查。对一些事关全局、需要多个部门,或者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督查事项,经厅党委授权,由督查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整合和动员各方力量,开展联合督查活动。

(六)调研督查。采取督查与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将督查工作与集中调研、专题调研活动同步开展,围绕重点任务落实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为厅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  做好督查工作计划统筹,增强预见性,按照依据明确、频率合适、总量控制、务实高效的原则,精准、精简、高效开展督查,避免增加基层负担。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自上而下、责权统一的督查工作责任体系,把督查工作融入司法行政各方面,不断增强上上下下狠抓落实的本领。

第十七条   厅党委把督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作决策、抓督查、保落实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厅领导班子成员带头抓好分管范围内的督查工作,亲力亲为抓落实。厅办公室将督查工作作为基本职能、重点工作,投入更大力量、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  加强督查机构和队伍建设,赋予督查工作人员一定职权,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各部门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担任督查联络员,及时报送情况,形成配合有力、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的督查工作网络。

第十九条  强化督查结果运用,将督办落实情况纳入综合考核内容,与年度评选表彰及个人考评直接挂钩。对决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不按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不认真纠正整改存在的问题,存在失职失责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进行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司法局和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督查工作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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