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发布65个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1月20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审核确认并发布65个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其中法定行政机关57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8个。
《公告》明确指出,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在省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省级中央垂直管理机构对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自行确认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告》要求,今后,凡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省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