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28号)规定,省司法鉴定协会对省司法厅2018年11月13日印发、2018年12月15日施行的《山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了第三方后评估。现将后评估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后评估基本情况
(一)成立后评估工作组。后评估工作小组由省司法鉴定协会会长牵头,邀请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司法鉴定行业专家以及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参加。
(二)制定后评估工作方案。后评估工作组制定了《<山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后评估目的、对象与内容、方法、步骤、调查对象等内容。
(三)广泛开展调查研究。2020年6月,后评估工作组启动了调查研究工作,明确了调查重点,制定了调查提纲,在全省司法鉴定行业内广泛收集《办法》实施后的情况信息,以及各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从调查情况,行业各方对《办法》表示了一致认可。
(四)进行集中评估论证。经过汇总意见和多次调研摸底,2020年11月,省司法鉴定协会召开座谈会议,专题研究了《办法》实施后评估工作。后评估工作组从《办法》继续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以及绩效性等方面进行了集体论证分析,提出了后评估结论和建议。
二、后评估内容分析
后评估工作组对《办法》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以及实效性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价:
(一)具有合法性。《办法》符合制定权限、制定程序,不违背上位法的规定,与省司法厅其他司法鉴定管理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不存在冲突,没有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没有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二)具有合理性。《办法》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职权、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职责、鉴定人助理的权利与义务相当,对鉴定人助理的备案、考核、培训等各项管理措施必要、适当。
(三)易于操作。《办法》规定的制度切合实际,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正当、简便。各市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普遍按照《办法》规定和省司法厅工作要求建立了配套制度,比较完备、能够互相衔接。
(四)具有规范性。从实施情况看,《办法》制定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准确,无歧义地方,没有影响到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五)实效性较强。《办法》实施两年来,各市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能够遵守和执行,有效地解决了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基本实现了预期的制定目的,使得鉴定人助理的管理有程序可依,有迹可循,对鉴定人助理的条件和工作范围予以规范和限制,有效防止鉴定机构组织无证人员从事鉴定业务,全省备案管理鉴定人助理450余名,有效保障了司法鉴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后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具体评估结果如下:
《办法》的实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实际,各项规定操作性较强,为加强鉴定人助理管理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经专家组评估,建议《办法》继续有效,经省司法厅重新登记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