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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实施评估情况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2-21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以下简称《办法》)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拟进行修改。为顺利推动《办法》相关内容的修改,综合运用研究论证、实地察看、座谈交流、数据分析等手段开展调研,先后到广东、浙江以及济宁、泰安、临沂、烟台等市调研,与专家学者、执法人员、执法对象面对面交流,广泛搜集前期国家层面和外省立法和研究成果,对全省43个省直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综合评估研判,评估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前期调研收集的材料,一是从制度建设层面看,全国共有包括山东省在内的16个省级人民政府出台了省政府规章,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法制规范。其中,黑龙江、辽宁、山西、湖南、新疆等5个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包含行政处罚裁量权在内的行政裁量权的制定和管理进行了整体规范,其他11个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则是单独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制定和管理进行了规范。二是从实践探索看,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大多制定了作为行政执法直接依据的具体行政裁量权基准,全国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有1000多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有1200多个,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近3000个。三是从我省的工作情况看,2005年淄博市率先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了全省第一个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此后,省公安厅、原省地税局等部门也先后开展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试点工作。2007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对全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作出了部署。2013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明确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职责权限、任务分工、工作要求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公布实施等内容,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章颁布实施以后,各省级行政机关按照规章要求编制公布了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大幅提升了我省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二、修法的必要性

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办法》制定于2013年11月,距今已有10年,部分内容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国家法律政策要求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不予处罚、免于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国办发〔2022〕27号文进一步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内容提出具体要求。现行《办法》的部分内容与《行政处罚法》和国办发〔2022〕27号文要求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我省按照《办法》制定的处罚裁量权基准涵盖的裁量情形还不够全面、标准还不够具体,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还不可避免,与当前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比如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基准内容等方面与新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不同层级裁量权基准的效力、一般适用规则、调整适用情形等方面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迫切需要修改《办法》。

三、修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经过调研评估,我们认为现行《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法律政策的有关要求和我省执法实践的需求,为了使《办法》相关内容符合《行政处罚法》和国办发〔2022〕27号文的有关要求,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更能符合行政相对人对公平执法的期待,应当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修改:

1.增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定义。执法实践中对什么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识不一,导致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解存在偏差,应当结合国办发〔2022〕27号文件有关精神和要求,增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定义,便于工作中准确把握。

2.增加免予处罚的有关规定。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首违不罚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处罚法》的规定,需要将免予处罚的情形纳入裁量基准。

3.增加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执法实践中出现的处罚案件过罚不当、社会舆情易发频发问题,制度层面的原因之一是行政执法机关难以找到能够适用的减轻处罚的依据,需增加有关内容,便于实践操作。

4.增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适用的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合理。面对情况复杂的执法实践,个别案件单纯适用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能会导致显失公平,需要明确调整适用的情形。

另外,机构改革后,《办法》涉及单位的相关职能已经调整,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例如现行《办法》中由法制办承担的职责应当调整为司法行政部门,各级监察机关的权限已发生变化,原有的相关规定已无法执行,应当删除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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