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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前评估情况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0-08

为制定《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依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制定前评估,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评估组织情况

(一)组织开展处室内评估。多次传达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司〔2023〕26号)等文件精神,对制定《裁量权基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重点难点、方法路径等进行研讨。

(二)组织召开评估论证会。2023年7月19日,组织厅机关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公职律师召开了专题评估论证会,邀请厅行政执法监督处负责同志参加,集体学习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司法厅有关文件精神。同时,组织学习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相关文件,积极借鉴有益经验。通过评估论证,加深了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认清了自身存在的差距不足,找准了下步努力和方向,为制定《裁量权基准》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厅有关处室分别组织市县司法局业务骨干、行业协会、管理对象等参加起草工作会议,有针对性听取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意见建议,对《裁量权基准》的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裁量权基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起草形成了《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初稿)》(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初稿)》)。之后,广泛征求了各市司法局意见、建议,通过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评估内容

(一)评估制定《裁量权基准》的必要性。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对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二十大报告及《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都对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评估制定《裁量权基准》的可行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我厅相继下发文件,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作出部署。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职责、程序、内容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周密部署、抓好落实,高质量制定出台《裁量权基准》,能够发挥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2020年9月16日、2022年9月28日,我厅先后二次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出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为制定《裁量权基准》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评估制定《裁量权基准》的合法性。一是坚持法制统一。在制定裁量权基准时,既依照部门单行法,又依照《行政处罚法》等一般法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确保法制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二是坚持程序公正。严格遵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要求,严格履行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法定程序,同时广泛听取了各行业协会、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三是坚持公平合理。一方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另一方面,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充分考虑社会公序良俗和群众期待,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四是坚持高效便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最大限度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

三、评估结论

(一)制定《裁量权基准》是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安排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相一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台时机适当,能够有针对性解决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困难,且不会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三)建议《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2022年)》废止,按照《山东省司法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鲁司办〔2019〕24号)的规定,严格制发程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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