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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实施后的评估报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8-01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山东省司法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鲁司办〔2023〕21号)规定,省司法厅对2024年7月31日有效期届满的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组织专家进行了实施后第三方评估。具体评估情况如下:

一、制度规范

从实施情况看,《规定》制定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准确,无歧义地方,没有影响到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与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省司法厅其他司法鉴定管理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不存在冲突,表明《规定》具有规范性。

二、实施效果

《规定》实施八年来,各市司法局、县(市、区)能够有效遵守和执行,明晰了省市县三级司法鉴定管理职责,找准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定位,基本实现了预期的制定目的,使得对司法鉴定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效规范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有利于加强执业监督和管理,对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三、存在问题

1.随着司法鉴定管理形势的发展和“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鉴定行政监管职责日益增加、延伸、变化,《规定》已不能涵盖全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2.《规定》对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鉴定管理职责制定的过于细化,在全国人大决定、司法部部颁规章和各类司法鉴定制度文件中已明确省市县三级管理职责,未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不适宜继续执行《规定》。

四、评估建议

建议《规定》有效期届满后,不再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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