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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后的评估报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6-07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山东省司法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鲁司办〔2023〕21号)规定,省司法厅对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的《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了实施后第三方评估。具体评估情况如下:

一、制度规范

从实施情况看,《办法》制定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准确,无歧义地方,没有影响到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与省司法厅其他司法鉴定管理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不存在冲突,表明《办法》具有规范性。

、实施效果

(一)《办法》实施八年来,各市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能够遵守和执行,有效地解决了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的问题,基本实现了预期的制定目的,对档案的收集、归档及管理、保管和防护等各项管理措施必要、适当,使得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有迹可循,有卷可查,有效规范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有利于加强执业监督和管理,对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二)《办法》规定的制度切合实际,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正当、简便。各市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普遍按照《办法》规定和省司法厅工作要求建立了配套制度,比较完备、能够互相衔接。

三、存在问题

(一)《办法》中规定需要入档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相关文书材料种类不齐全,根据工作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加干预记录、外部咨询意见、法律援助文书等材料。

(二)因为司法鉴定业务类别和执业领域扩大,《办法》中现有的司法鉴定文书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整更新。

(三)《办法》主要针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业务档案管理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属于行业内部管理制度,未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因此不适宜继续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评估建议

建议《办法》有效期届满后,不再继续执行。结合司法鉴定行业实际,重新以管理制度形式,制定新的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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