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依据
根据司法部138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背景
2018年,司法部发布138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2020年4月,我省曾出台《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规定“高等学校法律类专科以上或非法律类本科以上学历”可以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但尚不具备执业条件的,须通过函授、自考等方式取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后,方可申请执业核准。该《办法(试行)》有效期两年,今年4月底已自动废止,需要制定新的《办法》予以明确规定。
三、制定过程
今年以来,山东省司法厅组织了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意见建议,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采纳了关于“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的建议,将原规定“应试人员应当由拟申请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报名,经各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审核后报省司法厅”改为“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全省统一、网上报名、集中考试”。《办法》修改完善后,连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一并送请有权限的职能部门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最终形成了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23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监督机关等内容;第二章考试组织,规定了报名方式、考试组织实施机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的参考使用、考试保密管理等内容;第三章报名条件,规定了考试报名的符合条件和禁止性条件;第四章考试内容和方式,规定了考试时间、内容、形式、分数线的确定、成绩复查等内容;第五章考试合格证管理,规定了考试合格证书的发放、有效期等内容;第六章违纪处理,规定了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处理;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五、目的
针对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人员日益老化和严重流失等情况,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补充新鲜血液,推动我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