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援助工作评价标准》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3年7月,司法部颁布了新修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支撑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了较大变化,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深入实施,各地经费保障能力、案件数量和质量等工作数据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我省原来制定执行的《山东省法律援助工作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已不能全面发挥应有的导向作用,为确保评价工作指标更加科学合理,并通过评价工作引领我省法律援助实现高质量发展,我们对《评价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起草依据
《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重新进行了定位,使法律援助由政府责任上升为国家责任,并形成了国家责任、政府职能、社会参与为一体的新格局。为此,我们在修订《评价标准》时主要依据了《法律援助法》《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紧密结合近年来我省各地工作实际,特别是以往评价工作中折射出来的共性问题,本着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原则重新修订了《评价标准》。
三、起草目的
重新修订《评价标准》主要是为了进一步统一各地各级法律援助从业人员的思想认识,促进法律援助各项工作指标进一步提升,确保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继续“走在前、开新局”,切实发挥好评价工作导向引领作用,推动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依法合规,促进各级政府同级财政投入法律援助的业务经费实现动态增长,在确保“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基础上,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步入高质量发展轨道。
四、起草过程
(一)在认真研究《法律援助法》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我省法律援助实际,特别是各地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在反复研究讨论基础上起草了《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先后两次就《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向16市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征求了意见,对各地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研究论证和采纳吸收,形成了《评价标准》(送审稿)。
(三)《评价标准》(送审稿)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正式印发。
五、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评价标准》在内容框架上没有大的变化,删除了村居联络点和联络员的评价内容;删除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占比;大幅提高了案件质量分值比重;将过去主要考核法律援助人均业务经费改为考核同级财政投入法律援助的人均业务经费;增加了法律援助优秀案例分值。进一步增强了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
六、重要举措
新修订的《评价标准》,充分考虑到各地近年来的工作实际,尤其是刑事案件占比已普遍较高,且刑事案件主要由办案机关通知指派为主,在各地已普遍施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基础上,再单独评价各地刑事案件占比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各地对此项评价指标普遍意见较大,因此,新修订的《评价标准》删除了刑事案件占比。
案件质量是法律援助的生命线,为贯彻落实这一指导方针,我省近年来高度重视案件质量,加大了这方面的工作力度,我省案件质量长期位居全国前列。为确保我省各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在高位运行,确保我省案件质量继续“走在前、开新局”,新修订的《评价标准》将案件质量分值提高到了50分,案件质量已事实上成为一票否决项目,将有力引导各地更加注重办案质量。
《法律援助法》明确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政府职能,为确保法律援助政府职能落地落实,新修订的《评价标准》将同级财政投入法律援助的人均业务经费列为主要评价指标,并适度增加了评价弹性,将引导各地同级财政不断加大对法律援助这一民生工程的投入力度,确保政府主体责任、属地责任落实落地。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