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司法厅制定了《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年度考核办法》”),对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作出明确规定。现就两个《年度考核办法》解读如下:
一、两个《年度考核办法》制定的背景
2018年,司法部发布第137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第138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我省曾于2018年6月5日出台《考核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6月4日,目前已自动废止,需要重新制定《考核办法》予以明确规定。
二、两个《年度考核办法》制定的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第137号令、第138号令,规范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促进全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三、两个《年度考核办法》制定的依据
根据司法部第137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第138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关于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
四、两个《年度考核办法》制定的意义
两个《年度考核办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司法部令的实际行动,是严格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有效举措,对于新时期提升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出台两个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方向,有利于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五、两个《年度考核办法》的起草过程
根据司法部令规定,综合考虑我省实际,专题组织调研论证,认真学习借鉴外省市有益做法,广泛征求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意见建议,起草了两个《年度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计收到反馈意见建议11条,经研究采纳了11条。《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采纳意见建议4条,《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采纳意见建议7条。两个《年度考核办法》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连同征求意见情况,一并送请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予以公布。
六、《考核办法》主要内容
《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附则。《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适用、附则。同时,为统一规范年度考核申报材料,拟制了《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申报表》《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申报表》《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便于基层实际操作参照。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