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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法律援助 助老护老”行动的实施方案》政策问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9-05

近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印发《开展“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行动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对进一步降低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做出了新规定

问:《方案》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老年人群体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根据这一规定,司法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行动的通知》要求:“……对无固定生活来源、接受社会救助、司法救助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将请求支付抚恤金、瞻养费、扶养费,高龄、独居、重病、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纳入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范围。这一规定,聚焦两个“重中之重”,一是抚恤金、瞻养费、扶养费等老年人群体法律服务的重点领域,二是高龄、独居、重病、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群体中的重点群体,进一步降低了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简化了流程,对于方便老年人群体获得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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