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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法治山东建设理论与实务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0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法治山东建设理论与实务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省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高等院校:

《法治山东建设理论与实务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已经省委依法治省办2026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4月7日

 


 

法治山东建设理论与实务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法治山东建设理论与实务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充分发挥理论与实务研究对法治山东建设的支撑作用,推动形成高质量、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参照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法治建设重大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聚焦法治山东建设理论与实务问题开展分析研究,提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山东实践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三条  省委依法治省办负责课题的申报、立项、指导、监督、结项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课题申报按年度组织开展。省委依法治省办年初发布课题征集工作通知,明确课题重点研究方向,提出课题研究的具体组织实施要求。

各市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省有关部门单位、高等院校等结合实际,组织并集中进行课题申报。

省外单位和个人可直接进行课题申报。

第五条  课题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课题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须具有良好政治素养,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二)课题申请人须具有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人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或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

(三)课题申请人应紧密结合法治山东建设实际,根据年度课题选题建议,立足学术专长和业务领域,拟定研究方向;

(四)课题以课题组形式申报,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7人。

第六条  课题申报单位应规范开展课题组织申报工作,对申报课题进行严格把关,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课题以单独申报为主,也可根据需要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课题倡导原创性和创新性,已通过其他平台、渠道立项的研究课题或已出版、发表的研究成果不得申请。

 

第三章 立项

 

第八条  省委依法治省办负责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课题进行立项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会议评审、通讯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立项课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观点和论述与党中央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保持一致;

(二)围绕服务山东经济社会发展,聚焦法治山东建设的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创新性、实践性问题开展研究,预期能够取得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研究成果;

(三)课题研究思路清晰,拟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提出的论据合理有力,研究方法科学可行,具有较高的学术性、指导性和专业化水平;

(四)课题组成员专业优势较强,对申报的课题有研究基础,有较为完备的课题研究条件。

第十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省委依法治省办择优确定立项课题。对予以立项的课题,向课题组所在单位印发立项通知,并在省司法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 指导与监督

 

第十一条  课题组按照立项通知要求,扎实开展课题研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期间不得擅自变更研究方向。

第十二条  省委依法治省办加强对立项课题的指导监督,定期调度课题进展,指导和协调推进课题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省委依法治省办组织对立项课题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课题研究进度、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  省委依法治省办加强立项课题意识形态领域和学术诚信问题审查,对存在违反政治标准、意识形态要求等情形以及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立即终止课题,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五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或调整课题组成员的,须向省委依法治省办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

 

第五章 结项与成果运用

 

第十六条  课题按照计划和时限完成研究任务并形成成果的,由省委依法治省办组织进行结项。

第十七条  课题研究形成的成果,以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形式为主。课题成果须形式规范、层次分明、内容完整字数一般不少于1.2万字。查重率不得超过20%。

第十八条  省委依法治省办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匿名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课题成果进行通报、结集发布。对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课题成果,呈送省领导参阅,并推送有关部门单位参考。

第十九条  省委依法治省办借助网站、公众号等媒体,通过举办课题成果报告会等形式,加强对优秀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运用转化。课题申报单位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做好课题成果运用工作。

第二十条  课题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得泄露涉密和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委依法治省办对立项课题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来源主要为经费拨付。鼓励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对立项课题给予一定配套经费。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支付及使用严格遵守国家和山东省财经制度,专款专用于课题研究,科学管理、合理开支,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管理,课题主持人负责经费各项开支。课题主持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变更经费使用管理单位的,须向省委依法治省办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

第二十四条  由省委依法治省办提供经费支持的课题,省委依法治省办享有宣传介绍、推广应用课题成果的权利,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享有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省委依法治省办同意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课题被取消立项资格或课题成果未通过评审的,课题经费按规定收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依法治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治山东建设理论与实务研究课题评选管理办法(试行)》(鲁法办发〔2023〕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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