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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749号提案的答复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10-09

尊敬的蔡尔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山东发展的几点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帮助。省司法厅作为公证业务主管部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确保公证质量,是我们一以贯之的目标和追求。近些年,全省涉港澳公证业务每年都保持在1000件左右,为促进内地同香港、澳门的往来和经济贸易关系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针对您提案中所提出的“关于涉港澳居民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公证问题”,涉及具体公证业务,专业性、法律性较强。对此,省司法厅高度重视,专门征询省内公证业务专家意见。专家认为对涉港澳居民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公证问题,因每件公证所涉及问题不尽相同,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处理,例如:当事人不能亲自到香港或澳门地区注册公司,公司注册地需要当事人办理有关授权委托书等公证事项,而授权委托书中的注册公司行为涉及诸多环节,其中为公司注资涉及对外投资问题。基于当事人对公证书的使用目的、地域等因素的不同,公证机构审查范围和法律责任承担就不尽相同。如当事人是港澳地区居民使用境外资产,公证机构需要审查和确认当事人身份真实、签字真实;如当事人是内地居民向境外投资,公证机构还需要审查和确认委托书不存在违反自然人对外投资规制的情况;如公证申请涉嫌利用委托书形式进行“海外投资”诈骗,公证机构可能需要当事人另行提供自港澳地区形成的其他证据。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公证机构的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职责,但对公证机构具体承办公证业务,应尽到何种程度的审查义务,不宜过多干预。根据《公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下一步,省司法厅将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向省公证协会的业务委员会和教育培训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一是加强对涉港澳公证业务的研究;二是加强对涉港澳公证业务的培训;三是加强公证机构组织的对涉港澳公证业务的学习和研究;四是注意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好的经验和做法,改进工作,提升公证质量,为更好服务经济和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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