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灼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法院调解制度的意见》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帮助。我们完全赞同您提出的建议。完善调解制度,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服务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建设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司法厅历来高度重视发挥包括律师、人民调解员等在内的司法行政队伍在调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为建立完善调解制度,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积极努力。一是积极组织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多次与省法院召开座谈会进行对接、协调,共同探索交流律师调解的新机制,对律师调解的工作模式、方法路径、组织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组建了律师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成立了省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指导7家省直律师事务所成立了律师调解室。二是积极组织律师参与专业调解工作。组织全省律师积极搭建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参与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障、交通事故等纠纷调解工作。同时,依托相关行业协会、商事仲裁机构等开展专业化商事调解工作。三是推动山东人民调解制度走出特色之路。逐步建立起覆盖省市县三级的人民调解员专家库,全省有专职调解人员近6万名,近三年来化解各类矛盾130余万件,充分发挥了在化解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为切实推进全省律师调解工作,下一步,省司法厅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制度体系。按照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督促指导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切实重视律师调解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制定律师调解工作规则及相关格式文书,进一步规范律师调解工作。二是精心选拔培养律师调解工作队伍。按照相关制度要求,按照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逐级选拔、推荐、公示,建设一支高水平律师调解队伍,实现律师调解工作可持续发展。三是积极争取律师调解工作经费。积极协调省财政厅将律师调解工作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四是建立科学的律师调解工作管理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律师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定期联合组织论坛、理论研讨、业务交流等活动。加强对律师调解组织、调解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组织开展公益性调解活动。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及时进行表彰鼓励,对工作表现不足的,及时加以引导改进,促进工作开展。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帮助,希望您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