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做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司〔2021〕15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化解新型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司法部要求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备案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及时有效预防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
四、重要举措
1.提出了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需要出发,积极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三是坚持工作创新,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优势,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2.明确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人员组成、印章、标牌和人民调解标识等方面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统计、档案管理等制度。要按照筹划、设立、备案、管理四个工作流程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规范行专调解工作。
3.提出了有关保障措施。加强工作保障,推动落实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和专家咨询费等。积极推动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提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水平。
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