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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8-12

一、起草背景

2020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厅印发了《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现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将“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建立对重大政策开展事前、事后评估的长效机制,推进政策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效机制。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3号),明确要求“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和跟踪评估”。《暂行办法》实施一年来,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分部门对评估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存在评估“走过场”、预设评估结论的现象,没有按照程序和标准客观组织评估;评估制度刚性不强,缺乏程序性约束等。为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要求,解决工作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起草了《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评估结果运用,以及评估后“三统一”和报送备案作了进一步明确。

二、制定依据

(一)《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

(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

(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3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六)《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8〕23号)

(七)《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

三、主要内容和创新

《意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强调了做好评估工作的必要性,要求各级各部门切实提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第二部分对须进行评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类型作出了明确列举,其中,要求政府和经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符合评估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制定前评估,符合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实施后评估,并在提交合法性审核时一并提交评估报告;第三部分对实施后评估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并统一了格式规范,制作了参考模板,同时,对有关通知提出了报送备案的要求;第四部分是对评估工作指导监督的要求,要求各评估机关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发挥各自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意见》的主要特点有《意见》的主要特点有:

一是强化了评估制度刚性约束。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含经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除外)应当进行制定前、实施后评估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首次明确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制定前评估,强调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评估时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二是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构作用。将评估报告作为事前合法性审核以及事后报送备案的必要材料,要求各评估机关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发挥各自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和实施后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建立了“评估+清理”联动机制。首次明确经评估可以“打包”修改多件规范性文件,并以附件的形式公布新的文本;同时,对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三统一”作出明确规定,将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通知全部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为便于操作,还制作了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及评估报告的4个参考模板。

四是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针对评估工作中的问题,如,部分部门对评估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存在评估“走过场”、预设评估结论的现象,没有按照程序和标准客观组织评估;评估制度刚性不强,缺乏程序性约束等,进行了制度设计,回应了各市各部门关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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