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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纳税状况跨省通办公证服务工作的通知解读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1-19

11月17日山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公证服务“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司办〔2021〕33号),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4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跨区域政务服务水平,有效服务人口、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产业链高效协同,便利企业群众异地办事,增强政务服务便捷度和企业群众获得感。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部分公证事项“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88号)要求“自2021年12月16日起,当事人申请办理纳税状况公证,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一公证机构提出。

二、决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

2.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公证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91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4号);

4.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部分公证事项“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88号)。

三、出台目的

纳税状况公证服务实现“跨省通办”,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批服务便民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等系列政策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解决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问题的有力措施。纳税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可以有效消除纠纷隐患,是加强国内外交流的桥梁纽带。纳税状况公证实现“跨省通办”,将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与方便群众办证有效结合起来,对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真正做到最大限度的减证便民具有重要意义,能够进一步提升群众和企业的满意度。

四、重要举措

    自2021年12月1日起,申请人申请办理纳税状况公证,可以向全省范围内任一公证机构提出,公证机构应当受理,申请人不受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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