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山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公证服务“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司办〔2021〕33号),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4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跨区域政务服务水平,有效服务人口、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产业链高效协同,便利企业群众异地办事,增强政务服务便捷度和企业群众获得感。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部分公证事项“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88号)要求“自2021年12月16日起,当事人申请办理纳税状况公证,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一公证机构提出。”
二、决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
2.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公证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91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4号);
4.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部分公证事项“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88号)。
三、出台目的
纳税状况公证服务实现“跨省通办”,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批服务便民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等系列政策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解决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问题的有力措施。纳税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可以有效消除纠纷隐患,是加强国内外交流的桥梁纽带。纳税状况公证实现“跨省通办”,将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与方便群众办证有效结合起来,对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真正做到最大限度的减证便民具有重要意义,能够进一步提升群众和企业的满意度。
四、重要举措
自2021年12月1日起,申请人申请办理纳税状况公证,可以向全省范围内任一公证机构提出,公证机构应当受理,申请人不受地域限制。
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