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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0-31

2022年10月28日,山东省司法厅、山东银保监局印发了《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涉保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在人伤保险理赔实践活动中,评定人身伤害导致残疾程度高度依赖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伤残鉴定意见。虽然大多数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机构认真履责,积极作为,有力维护了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涉保司法鉴定还存在不规范、不诚信,保险公司承保理赔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出现了“司法黄牛”居间谋取不法利益,严重损害了涉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为此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于2021年11月23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4.《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91号)

出台目的

为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结合我省实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银保监局联合制定涉保通知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涉保司法鉴定中“司法黄牛”“暗箱操作”,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保险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重要举措

该《涉保通知》是对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内容的细化,措施的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在办理涉保司法鉴定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和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职责任务和工作要点。

(一)规范涉保司法鉴定受理委托细化“四项程序”:一是提倡共同委托鉴定。二是规范单方委托行为。三是规范鉴定机构选择。四规范鉴定材料提供。

(二)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明确“三项要求”一是坚持公正中立原则。二是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加强到场见证管理

(三)规范保险公司参与涉保司法鉴定规范“三个环节”:一是规范理赔程序二是科学使用鉴定意见。三是规范到场见证行为。

)妥善处理涉保司法鉴定争议开展三项工作做好争议沟通工作。二做好争议处理工作。三做好争议论证工作。

构建监管联动长效机制建立四项机制:一是建立通报会商机制。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四是建立行业合作机制。

专家解读

(一)在保险行业,“司法黄牛”又称“人伤黄牛”,是指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收取伤者高额代理费或买断伤者赔付权,通过虚构伤情、造假鉴定等手段向保险公司高额索赔,获取非法利益的不法分子。

(二)“司法黄牛”是如何获利的?司法黄牛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从受害者一方获取利益,通过提高伤残等级、有关法定赔偿期限的方式获取利益。从更广泛的意义来讲,其获益既包括机动车保险,也包括财产保险,更包括人身保险。其利益来源既包括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受害人一方获取,也包括从保险公司一方获取非法利益。。

(三)“司法黄牛”具体是如何行骗的呢?相关案例显示:王女士骑行自行车时与一辆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左侧髋臼骨折。就诊期间,“人伤黄牛”夏某在医院蹲点了解到王女士受伤后,冒充律师自称专门从事交通事故理赔业务,王女士为贪图方便,与之签订了理赔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获赔的理赔金中2.5万元归王女士,超出部分归夏某所有。之后,夏某通知王女士进行伤残鉴定,期间仅为王女士拍摄了手持证件的正面照片。随即夏某与某民营鉴定所负责人兼主要鉴定人张某相互串通,认定王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律师钱某则作为王女士的诉讼代理人起诉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最终获赔保险理赔金12万元。

(四)“司法黄牛”会对行业产生哪些负面影响?“司法黄牛”的存在将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社会公信力。另一方面,若保险公司与“司法黄牛”进行“合作”,也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理赔的社会公信力。提倡共同委托、鼓励到场见证,银保监会司法部联手斩断黑产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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