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
试点工作的通知》解读材料
近日,为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迎检负担,营造主动服务、规范检查、无事不扰的执法环境,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执法监督实效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试点背景
上级对此项工作有明确部署。近年来,企业反映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以及行政检查乱作为等问题突出,给企业造成不小的迎检负担,对优化营商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规范行政检查工作,《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省委、省政府也就规范行政检查作出明确部署,周乃翔省长在今年的依法治省委工作要点上亲自手写要求:“开展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试点,建立监督平台,按照事前报备、事中留痕、事后评价原则,对涉企执法行为全过程监督。”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会议及有关省政府文件也对此作出安排部署,此项工作已被纳入省委省政府1+3综合督查台账,进行逐月调度。厅党委对此项工作有明确要求。去年底,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简报》(第235期),刊发了《吉林省推行行政检查执法智能备案管理持续推进监管执法规范化》,介绍了相关经验做法。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杨增胜批示要求我们“学习研究吉林省的经验做法,制定我省相关制度办法,要与我厅数字化建设协同一致,纳入工作大盘”。按照批示安排,我们与吉林省进行了深入对接,充分开展研究论证,全面梳理行政检查方面的立法情况和外省相关做法,并对我省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形成了具体工作思路,将此项工作列入省司法厅今年的改革要点。
二、试点范围
确定在济南、青岛、东营、泰安、威海、德州、聊城、菏泽等8市和烟台市福山区、济宁市任城区、临沂市罗庄区、莒南县等4县(区)开展试点。
三、具体举措
鼓励各试点地区立足工作实际,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做法,重点从三个方面开展试点。
一是建立工作制度。通过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方式,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对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程序、频次、方式、结果处理、跨部门联合检查、与行政处罚的衔接等内容进行全面规范。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务实管用的工作机制,促进行政检查规范、有序开展。比如通过实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行政检查备案等方式强化源头管理,清理精简不必要的检查事项;通过依托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监管等方式对企业实行差异化检查,提高检查的精准度;通过对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关联检查事项进行“一件事”集成,推行联合检查、协作检查,实现“综合查一次”,切实减少入企检查次数。
三是创新工作方式。鼓励各试点地区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行政检查,在推进非现场检查、智慧监管、搭建监督平台减少不必要检查等方面开展探索创新,推进行政检查数据标准化建设,检查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执法数据分析、成果转化应用,为阳光监督提供有力保障。
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