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
二、制定背景
虽然《条例》和《规定》均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作出了规定,但规定得比较原则,比如,开展后评估的情形不明确、评估内容不具体、评估程序不统一等,不利于实际操作。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实现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办法。
三、出台目的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有: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总体要求,对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评估原则作出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范了决策后评估的具体实施,明确了评估情形、评估方式、部门职责、评估内容、评估程序以及评估报告内容及其效力等。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保密条款、工作指导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参照执行和实施日期。
五、《办法》的主要特点
《办法》的主要特点有三个:一是职责明确。《办法》明确决策承办单位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同时规定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评估工作,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二是突出可操作性。《办法》对决策后评估工作作出全过程制度安排,实现对评估主体、评估情形、评估方式、评估内容和评估程序的全流程规范,并对公众参与、委托第三方评估等环节作出规定,有效解决了“谁来评估”、“如何评估”等问题,对提升决策后评估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三是强调结果运用。《办法》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明确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决策调整应当履行的程序作出规定,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增强了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刚性约束。
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