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规定(试行)》已经印发,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开展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措施,对于落实重点监督要求、做实个案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提升监督质效具有重要意义。2024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强调:“健全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机制”;国务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提出:“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专项监督调查处理机制”。河北省在全国率先出台规定,开展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工作,我省各市和县(市、区)也在积极探索开展相关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借鉴外省经验做法,总结我省各地的实践经验,全面规范督办程序,明确有关要求,我们起草了《督办规定》,作为下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这项工作的操作依据。
二、出台目的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工作,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三、制定过程
在《督办规定》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了省纪委监委以及45个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司法局意见建议,充分吸纳有关意见,并已对接沟通达成一致,形成送审稿。经评估,制定《督办规定》是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开展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措施,对于落实重点监督要求、做实个案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提升监督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四、主要内容
《督办规定》共19条,明确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定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职责及适用范围,细化督办全流程要求、承办主体与核心内容,建立督办报告、典型案例通报等机制,同时明确法律责任内容,对推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提升全省行政执法监督质效与执法规范化水平意义重大。
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