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5月1日实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4-30

  4月29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齐延安受邀出席,对《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省政府新闻办丁绍敏处长主持新闻发布会。

  齐延安在解读《办法》时指出,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全省高速公路、铁路客运、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公园、残疾人服务机构、养老机构、主要文化体育场所、主要城区道路等基本实现了无障碍化。各级政府从2008年开始,连续十年为24万户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了无障碍改造和无障碍辅具适配;在全国率先提出无障碍旅游理念,连续多年开展“好客山东·旅游无障碍”活动。在创建无障碍环境建设示范城市、制定国家无障碍多层厂房建设标准活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生活和出行环境得到大幅改善,正向人性化、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已迈入全国先进行列,多次得到中国残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解决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依法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的职责,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齐延安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责任主体、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四个方面对《办法》进行解读。《办法》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智慧城市创建相衔接,推动纳入文明城市等建设内容。《办法》在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施工和监理,有关公共服务场所和公共机构无障碍设施改造,主要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工具配备和完善相应的无障碍设施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确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标志标识并负责保护维修。《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电视台、公共图书馆、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以及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手语、盲文、残疾人专用设施设备、工作人员协助等服务,帮助残疾人获取和交流相关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紧急呼叫系统应当提供符合残疾人需求的文字或语音信息服务。无障碍服务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针对家庭无障碍改造、无障碍环境需求、残疾人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无障碍旅游以及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生活提供无障碍服务等问题,对相关部门提出明确要求。

  省残疾人联合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领导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对记者提问进行了解答。

  中新社、法制日报、农村大众报、大众日报、山东商报、齐鲁晚报、济南时报、生活日报和人民网、新华网、大众网、山东广播电视台、齐鲁网等近30家媒体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相关文件:

山东省司法厅 版权所有 鲁ICP备13010984号-4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0000022
Copyright@2006-2019 All rights reserved(2019 改版升级).你是本站第 位来访者
联系方式:0531-51781997  传真:0531-51781988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0488号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