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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开展委托行政处罚专项监督的通知》政策问答解读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6-28

问:《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开展委托行政处罚专项监督的通知》是在什么政策背景下制定的?

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为抓好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明确提出规范委托行政处罚,要求:“委托行政处罚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严格依法采用书面委托形式,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要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对已经委托行政处罚,但是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的,要及时清理;不符合书面委托规定、确需继续实施的,要依法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委托行政机关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备案委托书,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同时,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要求,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于年初印发《2022年度行政执法监督计划》(鲁府执监发〔20221号),明确提出开展委托行政处罚情况的专项监督,要求“组织对委托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委托行政处罚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依据的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是否按要求履行了委托程序”。开展委托行政处罚专项监督,以监督实效全面规范委托行政处罚,确保委托行政处罚于法有据、程序规范、要素完备,对推进行政执法权依法规范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据此,我们在充分研判当前规范委托行政处罚重点任务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通知》。

问:《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开展委托行政处罚专项监督的通知》制定过程

答: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依法依规、统筹全局、突出重点的原则,对专项监督任务逐项研究论证。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全面讨论研究。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家层面对规范委托行政处罚法的部署安排以及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关于委托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要求,搜集总结其他省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经验做法,广泛征求省直有关部门、部分市司法局意见,明确工作思路,确定监督内容。

(二)突出工作重点。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目标,积极回应近年来委托行政处罚工作面临的新形式、新任务、新挑战,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要求,对委托行政处罚的设定、制度建设、案件办理情况、队伍建设等开展重点监督。

(三)结合工作实际。聚焦国家通报的和省内外不同地区暴露出来的委托执法乱、执法依据不足、程序不当、手续不完备等突出问题,明确了重点监督措施。

问:《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开展委托行政处罚专项监督的通知》主要内容是哪几方面?

答:《通知》包含3个方面的监督内容。

(一)是否依法委托行政处罚。重点监督是否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委托行政处罚,主要包括:1.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2.是否采用书面委托形式;3.书面委托书是否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4.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是否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5.受委托组织是否存在转委托的情形;6.委托行政机关是否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备案委托书等。

(二)委托行政机关监督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主要包括: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部署情况;2.委托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3.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教育、培训工作情况;4.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监督指导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5.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开展的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典型选树、指导案例发布等工作情况;6.受委托组织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人员配备、装备配备等情况。

(三)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实际效果。主要包括:1.上一年度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罚没金额情况、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情况等;2.上一年度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案件情况,被行政复议纠错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件情况。

问:《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开展委托行政处罚专项监督的通知》的具体工作安排是?

答: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本级并指导下级开展委托行政处罚的专项监督,共分自查自纠、督查整改和总结提升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67月)。由行政执法机关会同受委托组织按照监督内容逐条逐项对照查摆,全面查清存在的问题不足,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全面总结评估委托行政处罚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形成自查报告。

(二)监督整改阶段(7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组织精干、专业力量,对本级委托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梳理、审查、认定。组成专项监督工作组,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三)总结提升阶段(8月)。对专项监督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分析问题、查找原因、落实整改、形成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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