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
1.问:我是法律援助受援人,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我的案子并且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减免鉴定费用?需要什么材料?是否还需要提交身份证、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
答: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您符合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减免鉴定费。您只需要填写《减免司法鉴定费申请表》,无需再重复提交身份证、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
2.问:我的案子是A市(设区的市)的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但现在法院委托了B市(设区的市)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请问我应该到哪里申请减免鉴定费?
答: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您应当通过给予您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减免鉴定费申请,即通过A市的法律援助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3.问:假设鉴定费一共是3000元,能减免多少?
答: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依法由受援人承担的鉴定费予以减收或者免收,减收的比例不低于50%。假设法院判决鉴定费3000元均由受援人承担,司法鉴定机构减免的金额不低于1500元。
4.问:假设鉴定费一共是3000元,司法鉴定机构减了1500元,剩下的1500元都要我自己承担么?
答:根据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您最终承担的鉴定费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来确定,假设A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确定的鉴定费可以核报1200元,那么您个人需要承担300元。
5.问:司法鉴定机构因鉴定活动需要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等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相关费用,以及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是否可以申请减免?
答: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司法鉴定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058号)规定,上述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费,不在减免范围之内。但办法第九条规定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费用予以减收或者免收。
6.问:如果B市的司法鉴定机构无故拒绝减免鉴定费,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您可以向B市司法局反映该情况,由B市司法局对其行为予以纠正。
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