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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政策问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1-13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政策问答

 

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规范公证执业活动,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指导,规范公证机构变更事项审核、核准、备案程序,省司法厅出台了《关于规范公证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的出台背景是怎样的?

答:根据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我省2016年制定的《山东省公证机构变更事项审核、核准登记规定》有效期已届满,省司法厅于2022年1月10日重新修订印发了《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对公证机构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变更,公证机构分立、合并或者执业区域变更所需材料及申请、审核、核准和备案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问:新修订的《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一)《通知》删除了逐级报省司法厅预审的规定。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公证机构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执业区域、证书编号、颁证日期、审批机关等。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吸收了2016年《山东省公证机构变更事项审核、核准、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删除了原文件涉及的前置条件和办理环节,仅由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司法厅办理相应核准手续即可,简化了办理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通知》修改了公证机构事项变更所需提交材料。将公证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中规定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局和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核意见改为公证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事项登记表;增加了公证机构变更机构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等申请书,进一步规范了公证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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