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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证机构办理监狱服刑罪犯公证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1-17

《山东省公证机构办理监狱服刑罪犯公证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问:《山东省公证机构办理监狱服刑罪犯公证管理办法》出台目的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办理监狱服刑罪犯公证工作,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狱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省司法厅出台了《山东省公证机构办理监狱服刑罪犯公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问:《山东省公证机构办理监狱服刑罪犯公证管理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办理涉服刑人员公证事项,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践行法治为民的重要体现,是提高监狱服刑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保障监狱服刑罪犯合法权利,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的重要举措。我省2016年出台的《山东省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有效期已届满,省司法厅于2022年1月10日重新修订印发了《山东省公证机构办理监狱服刑罪犯公证管理办法》,对公证机构为监狱服刑罪犯办理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员、会见要求、办证时间、禁止行为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问:《山东省公证机构办理监狱服刑罪犯公证管理办法》中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

答:(一)关于公证事项的申办。公证机构应申请方可到监管场所办理公证业务。《办法》规定,监狱服刑罪犯经监管单位批准,通过监管单位或其近亲属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的;监狱服刑罪犯是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或证人,公证机构需要向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公证机构可以派员到监狱办理有关公证事项。办理时,公证机构应当指派2名以上公证人员到监狱办理,其中1人为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

(二)关于办理公证的程序。《办法》规定,监狱收到公证机构会见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安排会见,并告知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监狱服刑罪犯所在监区,提供监狱服刑罪犯身份信息材料;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公证人员说明不予安排会见的原因和理由。

(三)关于办理公证的保障。《办法》规定,公证人员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办证规则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拍照、录像的,应事先与监狱进行协商,拍照和录像内容应接受监狱检查,监狱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予以配合。公证人员会见探访拍照和录像内容应接受监狱检查时,监狱应指派监狱人民警察全程在场。

(四)关于相关禁止性规定。《办法》规定,公证人员会见服刑人员,不得传递违禁品,为服刑人员传递书信、钱物,将通讯工具提供给服刑人员使用,未经监狱同意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同时公证人员办理涉服刑人员公证时,遇有服刑人员神智不清、情绪异常等情形,应终止办理。

(五)关于特殊情况的规定。《办法》规定,因传染病疫情及其他自然灾害、紧急状态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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