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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对违法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职责的意见》政策问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1-13

《关于明确对违法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职责的意见》

 政策问答

 

问:《关于明确对违法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职责的意见》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违反该条款所列行为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我省2016年制定的《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对违法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分级负责的意见》有效期已届满。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新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意见》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在此背景下,省厅出台了《山东省司法厅关于明确对违法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职责的意见》。

问:新修订的《关于明确对违法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职责的意见》细化了哪些内容?

答:(一)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监管责任的规定。《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及时调查处理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影响大或久拖不决的违法违规行为,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实行挂牌督办,对工作不力、推诿、懈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细化了法制审核程序的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按照以上规定,《意见》对相关法制审核的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法制审核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公证工作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法制审核部门工作,确保法制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问:《关于明确对违法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职责的意见》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主要经历了三个环节:

    (一)起草初稿。2021年初启动起草工作,7月组织公证管理干部、行业专家集中研究,形成了《意见》初稿。

    (二)征求意见。先后三次在全省征求意见,2月组织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7月28日,召开会议研究修订《意见》,并再次征求全省意见,8月底汇总并根据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11月10日,向全省公证管理干部、公证人员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

    (三)形成送审稿。组织相关人员对考核办法有关内容进行推敲修改,形成了《意见》送审稿,经审核后形成《意见》审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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