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证员执业档案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山东省公证员执业档案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问:《山东省公证员执业档案管理办法》出台的政策背景?
答:实行公证员执业档案管理,是司法部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业纪律,保障公证质量,维护公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2006年3月,司法部制定出台《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要求公证员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证员执业档案,将公证员任职审核任命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以及受奖惩的情况记入执业档案。
我省2016年制定的山东省公证员执业档案管理办法有效期已届满,省司法厅于2022年1月10日重新修订印发了《山东省公证员执业档案管理办法》,对建立公证员执业档案范围、期间,建立、保管公证员执业档案责任部门,公证员执业档案内容,公证员执业档案的使用等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问:《山东省公证员执业档案管理办法》出台目的是什么?
答:公证员执业档案是记录公证员任职审核任命情况、年度考核情况、执业情况、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对公证员执业活动起到监督作用,有效保障公证质量,维护公证当事人合法权益。
问:《山东省公证员执业档案管理办法》需要说明的问题?
答:(一)关于公证员执业档案范围。凡是经过司法部任命的公证员,自公证员执业起至公证员停止公证执业活动时止,公证员执业机构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公证员建立执业档案并负责管理日常工作。
(二)公证员执业档案内容增加受奖惩情况。公证员执业档案为公证员申报公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公证员参加全省或全国公证行业先进评选活动提供参考。公证员受奖惩情况作为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参加行业内先进评选活动的重要依据应当存入公证员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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