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查处遵循什么原则?
答: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责罚相当;
(二)公正、公开、及时;
(三)惩戒警示与教育疏导相结合;
(四)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问:哪些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答:投诉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一)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的民事争议;
(二)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处理结案,当事人不能提出新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
(三)作为信访事项处理,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四)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投诉人又向该受理部门的上级机关再次投诉的;
(五)投诉事项与律师执业行为无关,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
(六)投诉事实不清,投诉人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
(七)匿名投诉且未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
(八)其他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投诉,能够当场作出答复的,可以当场作出答复,并告知理由。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于收到投诉后的十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匿名投诉以及投诉人未提供准确联系方式的除外。
问: 案件调查终结后,调查报告包括什么内容?
答:调查人员应当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
(二)调查人和调查过程;
(三)经过调查确认的事实;
(四)证据目录;
(五)处理建议和依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问:对于送达有什么要求?
答: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告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不能当场交付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案件受理、立案及处罚等文书。
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