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政策问答
一、问:请介绍一下文件出台的依据和必要性
答: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指导,省司法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制定标准条件制定的必要性,目前,全省共有律师事务所2595家、律师40922人。律师作为司法行政人才队伍的组成部分,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奋力开创新时代法治山东建设新局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中央人才工作和职称工作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律师对于参与职称评审的热情不断提高。为做好律师职称评审工作,2020年12月14日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已于2023年1月11日到期。鉴于目前司法部、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深化律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指导意见,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议在国家指导意见尚未出台之前,暂不修订我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内容,只作延期调整,延期至2024年3月,确保律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序衔接、有据可依,维护广大律师切实利益。
二、问:请问标准条件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36号)《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方法》(鲁人社规〔2021〕1号)等文件制定。
三、问:请问标准条件起草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2020年,参照有关省份做法,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形成《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后,印发了《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鲁司〔2020〕99号)。本次标准条件延期,再次征求了各市司法行政系统,厅相关业务处室,部分业内专家、行业协会意见,普遍认为标准条件比较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较好地调动我省律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发挥良好的导向作用。
四、问:请问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共5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基本条件、申报评审条件、破格申报评审条件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标准条件》制定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律师职称基本分类。
第二章,基本条件。明确申报律师职称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申报评审条件。明确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方面要求。
第四章,破格申报评审条件。对不符合规定学历、资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条件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附则。对《标准条件》中包含的业绩成果取得时间、资历年限计算、违纪违法情况处理、词语的特定含义等进行解释,明确解释主体和施行的起止时间。
五、问:请问标准条件的创新之处是什么?
答:1.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进行四级律师职称评定。因此,我们在制定律师职称标准条件时,将律师职称初级评审条件进行了调整,进一步简化了评审程序。
2.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职称标准条件制定修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制定文件时,一是注重破除“唯论文”等倾向,淡化论文要求,合理设置和使用职称评审中的论文成果条件,不再将论文、著作等作为评价人才的限制性和必要性条件;二是注重结合行业人才特点,注重从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等方面探索,将能力业绩作为评价人才的新标准;三是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不再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从而达到降低门槛、精准识才的目的。
3.对于学历的认定,不再局限于全日制法学专业要求,进一步拓宽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渠道。
六、问:请问标准条件的公布和施行日期是否明确?
答: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登记编号后予以公布,自2023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 月18日。
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