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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的政策问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9-11

《山东省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的政策问答

 

为持续做好证明事项清单化管理工作,切实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和监督,深化“无证明之省”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省司法厅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按照《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组织省级行政机关对法定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统一编制了《山东省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经省政府同意,以省司法厅名义印发。现就《清单》解读如下。

一、《山东省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工作背景

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和清单化管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减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均规定要编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我省连续多年组织各级各部门开展证明事项专项清理,严格落实国家要求,对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行政事项时,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事项全部取消。前期,我厅已组织36个省级行政机关编制公布本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各级行政机关编制本单位《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在同级政府网站公布,实现了证明事项标准、名称、依据等的统一。为持续做好证明事项清单化管理工作,切实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和监督,深化“无证明之省”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今年再次组织省级行政机关对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并审核汇总形成统一的《清单》。

二、证明事项范围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主要包括:对法律事实的证明,如身份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对法律关系的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对资格、资质、能力或水平的证明,如职称证明、培训证明;权利归属证明,如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其他客观状态的证明,如备案证明、验资报告、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等。

三、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清单》中的证明事项主要涉及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行政事项,均按要求列出了相关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仅对政务事项、办理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列明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明确提交证明材料的规定。对于服务类的证明事项,尊重相关证明需求单位的合理工作需要。

四、证明事项清单内容主要包括?

《清单》逐项列明省级主管单位、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和实施依据、开具单位等。通知要求省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本机关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编制公布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各地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对照本清单和本级依法设定的证明事项,编制公布本地区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立改废情况和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变更情况等,需要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的,在本单位实施清单中及时进行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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