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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0-13

问:我省对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答: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问:人民监督员的任期?

答: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

问: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条件?

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问: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问: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的产生方式?

答:人民监督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个人申请;

(二)单位和组织推荐。

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问: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的回避情形?

答:人民监督员是监督办案活动所涉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案件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问: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情形?

答: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一)本人申请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的;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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