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试行)》政策问答
问:什么是司法鉴定投诉?
答:司法鉴定投诉,是指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理的活动。
问:进行司法鉴定投诉有时限要求吗?
答: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被投诉人鉴定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如果认为司法鉴定意见有错误,如何反映?
答:司法鉴定当事人认为司法鉴定意见有错误并且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可以在办案机关采信司法鉴定意见前,向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复查。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组织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复查,将结果告知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对于复查发现问题的司法鉴定意见,及时向办案机关反馈。
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司法鉴定意见存在问题的,司法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设区的市司法鉴定协会处理司法鉴定争议和投诉事项。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争议并且在办案机关采信前的司法鉴定意见,司法鉴定协会应当组织论证;论证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出具相关意见,并告知办案机关。对违反行业规范的投诉事项,司法鉴定协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问:投诉人应该向哪儿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投诉?
答: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问:可以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何种违法违规情形进行投诉?
答: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问:不予受理司法鉴定投诉的情形有哪些?
答:投诉事项不属于司法鉴定投诉范围或者本机关管辖的;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证据的;仅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或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后,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投诉的,但投诉人能够证明撤回投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超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时效提出投诉的;鉴定意见已被审判机关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采纳的;对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鉴定过程的说明等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内容有异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问:司法鉴定投诉一般由哪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答:司法鉴定投诉由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问: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哪些书面投诉材料?
答:投诉材料包括以下内容:投诉人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投诉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相关事实和理由以及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涉及的法律文书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问:对投诉材料有何种要求?
答: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并经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投诉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投诉材料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投诉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问:司法鉴定投诉的受理时间是多少?
答:投诉材料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于规定受理期限届满前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补充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移送、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规定受理期限内。
问:办理司法鉴定投诉的时限是多少?
答: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投诉处理,作出投诉答复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于规定办结期限届满前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相关文件:

















